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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律师事务所对管理人审查破产债权过程中若干问题分享!

2022-07-11 09:56:27

呼市律师事务所分享所谓债权表,是指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及其经营事务后,通过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并登记,结合财务、财产调查,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有关债权人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债权表应当在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编制,并在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披露并提交核查。《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破产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应当审查债权的性质、数据、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期限、强制执行期限,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实。可以看出,管理人编制债权表的过程是审查债权的过程。因此,编制债权表是确定债权人债权的最重要一步,也是处理破产案件的最关键环节之一。在审查和编制债权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认真审查申报债权的证据,包括证据“三性”筛选申报债权的问题、申报债权的诉讼时效和执行期限,必要时询问申报人并制作询问记录。结合破产企业的资产调查,调查企业财务账簿中是否记录所申报的债权,记录是否与申报一致。债权性质记录应规范,不得随意编制债权类型。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债权类型为特别优先债权,一般优先债权(指职工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和惩罚性债权。特别优先债权包括:拆迁户取得安置房屋债权、消费者购房者债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具体财产担保债权、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者债权、商品房网上购房者债权。

编制债权表要客观谨慎,尽量避免债权人会议冲突的风险。对于申报的债权,审查后债权表中有三种记载形式:确认债权、不确认债权和待确认债权。为了避免债权人会议上的重大冲突和矛盾,甚至造成债权人会议难以继续的尴尬局面。我们应该遵循会议尽可能平和、会后矛盾的原则。根据实践经验的总结,我们应该特别小心不确认债权。对于一些申报证据不足、矛盾特别对抗的债权(包括拟确认的债权),可以先处理待确认的债权,待管理人继续审查后再处理。

债权异议处理问题,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呼市律师事务所哪家好可以向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未明确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破产法司解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不服的,有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债务人、债权人仍有权对管理人的解释或答复提起诉讼。这是对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的扩大和补充,也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管理人和法院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工作量,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

对于债权人在会议上提出的异议,我们应该在会议上仔细回答。我们不仅要避免尖锐的冲突,还要避免给债权人和债务人留下口头信息。可以要求异议人在回复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会议结束后,除异议人能当面与管理人沟通外,其他异议应当要求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不提出书面异议的,管理人不得再审查。对债权的异议主要在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后提出,债权人会议前不得提出;主体上,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债务人对债权的异议主要是由于其投资者或高级管理人员最了解企业的债权和债务。与债务人投资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对债权表是必要的程序。债权人不仅可以反对自己的债权,还可以反对他人的债权。

对异议债权的确认需要在破产程序的效率要求和对债权人权利的公平保护之间进行博弈。有些异议可以通过沟通达成一致,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破产法司解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不服,或者经理不予解释或者调整的,异议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诉讼必须在债权人会议核实后十五日内提起。这是对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的细化和补充。

关于如何理解上述15天,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很大争议,司法机关对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上诉期间有规定,但对起诉期间没有规定。破产债权确认案件起诉期限的长短应当考虑到保护异议人权利和促进破产程序的关系。破产法司解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是在平衡上述关系的基础上规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异议的起诉期间,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期间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条规定的期限有四个意义:一是债务人、债权人在一次债权人会议和会议后15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债权人承认管理人对其债权的审查结果,管理人可以将债权提交法院裁定确认;第二,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债务人在一次债权人会议或者会议后15天内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应当根据异议人的申请进一步调查审查债权,并将再审结果告知异议人;第四,异议人对管理人再审结果仍不满意的,有权在收到管理人债权确认通知书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管理人对异议债权的再审是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继续,呼市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对异议债权的完成标志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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